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其中包括: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此外,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此外,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对于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责编:谢娟娟
来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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